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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恶犯罪三大特点是什么?

同过去相比,当前,涉黑恶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苗头:

一是向基层政权侵蚀苗头更加明显。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势力,拉拢闲散人员,通过“拳头、恶名、贿选”等方式操纵基层选举,争当“村官”,对政权安全的危害不可低估。

二是向新的行业领域渗透愈加突出。黑恶势力涉足行业领域不断增多,从矿山、建筑、娱乐等传统领域向专业市场、交通运输、金融借贷等民生领域和新兴行业渗透更加明显。

三是向隐蔽化发展趋势越发显现。为规避政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形式“合法化”、头目“幕后化”、成员“雇佣化”特点凸显,发现和打击难度加大;而且更多通过聚众摆场、跟踪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虽然暴力程度降低,但对受害人的心理强制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更大。

特别是“套路贷”型黑恶犯罪持续高发,并演变为“校园贷”“车贷”“裸贷”等多种表现形式,吸收法律工作者、金融从业者等专业人员参加,犯罪专业化程度更高,蔓延速度更快,社会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目的。

“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能积极提供、举报案件线索。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特别警惕“空白合同”,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

另外,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新的说法,“一案三查”就是其中之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一案三查”主要是指,在侦办涉黑恶犯罪案件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主要目的就是直接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这也是扫黑和打黑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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