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难免会产生费用支出,进行财物往来,其中不乏发送节日红包等转账行为。若将来面临分手,恋爱期间的转账能要回吗?这些款项到底该如何定义呢?
小强与小芳曾是一对情侣,在二人热恋期间,小强通过微信的转账方式,向女友转款5000元,为其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小芳承诺3个月归还。好景不长,不久后,二人感情出现裂痕,随即分道扬镳。但分手后,小芳迟迟未归还此笔借款,无奈之下,小强只能将小芳诉至法院。
小强声称:“这5000块钱我是通过手机微信直接转给她的,聊天记录也能证明这钱是‘借款’不是‘赠与’。”但小芳则认为,这笔转款是恋爱期间小强心甘情愿的支出,所以她不愿返还。二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案件中,从原告小强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小芳在索要借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应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小强可以要求小芳返还借款。
最终,两个昔日的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芳将5000元归还小强。
同样是恋爱期间的转账,下面这个故事的结局却截然不同。
2019年底,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刘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马某经常对刘某嘘寒问暖,并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转账,其中还包括520、1314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并附文表白。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维持恋爱关系。马某诉至法院,陈述与刘某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经济纠纷属于借贷,要求刘某返还借款,共计5520元。刘某却认为这些转账属于赠与,其不需要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单从聊天内容并不能看出被告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马某与刘某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马某只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故马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两个相似的故事,却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结局。该怎样区分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借”还是“赠”呢?
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故一般不予返还。
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又不是特殊金额,也未注明“爱你”之类的言语,那就不能排除可能是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若红包、转账涉及的金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往来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恋爱中止后,由于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便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恋爱很美好,转账需谨慎。您可以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对“借款”进行备注,或者是保留借条等相关证据,避免将来产生经济纠纷。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