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常识。酒后驾车不仅违法,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构成醉酒驾车,危及公共安全,成立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车的危害人人皆知,但在许多人看来,酒驾和醉驾指的是喝酒后在公路上行驶,挪车则不在其范围内。那么,酒后挪车的行为究竟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20年3月的某晚,张先生与朋友在某商场聚餐,聊至兴起,两人喝了不少酒。散席后,两人通过手机软件下单代驾,并在地下停车场等候。因停车场面积大且结构复杂,张先生车辆所在位置难以准确定位,为方便代驾找到车辆,两人便准备将车辆挪至显眼处。
在倒车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车后有人走动,对其挪车造成了影响,便下车与对方理论。争执中,对方发现张先生身上有浓烈酒气,于是打电话报警。
民警到场后,依法对张先生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6mg/100ml,严重超标。张先生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公共停车场酒后挪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
看到此处,有人不禁产生疑问:只是在车库里挪车,并未将车开到公共道路上,这样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随着社会发展,公共停车场也常常有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在此区域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具有公共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此外,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位移,即便移动距离很短,也应认定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
那么,是否需要登记或收费的停车场,就不具有公共性了?
当然不是。无论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在日常生活中,张先生这类案件并不少见,挪车、停车在大家眼中或许并不是什么“大事”,殊不知一时疏忽的行为却会构成犯罪。因此,我们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对酒驾、醉驾行为引起重视,遇到这类情况也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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