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仅是作为证人接受例行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呢?
2021年的某日深夜,在陕西咸阳经营废品收购生意的高某即将关门休息时,突遇陈某一行人过来变卖一批废旧钢筋和电缆线,他以正常价格予以回收。此后连续几日,陈某等人多次在深夜前来变卖相同物质,高某一一回收。
几天后,陈某等人所犯盗窃罪案发,公安机关在展开调查时,将高某作为证人进行了常规询问。事后,高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立案。经鉴定,高某回收钢筋电线的获益金额高达1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
收废品不犯法,但明知废品是来路不明的赃物还予以收购,非法获益达到一定数额的,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高某回收废品获益10万元,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他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辩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听取其陈述,而后进行了阅卷,并调取摘录相关证据,很快了解了案情全貌,最后形成了如下辩护思路:
首先,检察院对被告人非法获益的数额认定有误,其查扣的赃物和犯罪所得收益存在矛盾之处,证据存疑;
其次,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坚定,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态度良好;
最后,高某有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被告人高某在为陈某所犯盗窃罪作证期间,如实供述自己回收案涉废品并非法获益的事实经过,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综合案件其余情节的基础上,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2年。
本案律师抓住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的关键点,通过有效辩护,为其减少一半的刑期,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正当利益。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