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子,反正咱们也没孩子,我看小杨人挺好的,咱们就跟她商量商量,让她给咱俩养老送终,咱们的遗产都给她,你看行不行?”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张雯丽跟丈夫李冬提到的小杨是家中的住家保姆,细心照顾二老的起居生活,已有五年之久。
随着时代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生活质量,独自居住或相互扶持的老人们不免为自己的老年生活着想。保姆小杨为人善良老实,张雯丽和李冬都很喜欢她。老两口没有孩子,考虑到自己的身后事,便决定和小杨签订扶养协议,小杨照顾二老,为他们养老送终,遗产全部归小杨继承。
四年后,张雯丽去世,遗产由李冬继承。很快,李冬续弦,和姜芳结婚,依旧住在这间房子里。小杨没有怨言,无微不至地照顾两人。
李冬身体不好,在三年后去世。他的葬礼还未结束,姜芳就找到小杨,“啪”一声甩出一纸遗嘱,得意洋洋道:“我知道李冬跟他前妻说过,遗产给你。那又怎么样,李冬死之前去公证过遗嘱,他的遗产都是我的!”
还没从悲伤情绪中缓过神的小杨,被这个消息砸得头昏脑涨。难道自己尽心尽力地照顾二老直到去世,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吗?
那么,被继承人日后公证的遗嘱,能推翻他先前签订的扶养协议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所谓“扶养协议”和“公证遗嘱”都是什么意思。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协议,由扶养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项制度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能够为孤寡老人提供生活保障,确保老有所养。
公证遗嘱则是一种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并公证的遗嘱。我国法律规定了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其中横向对比,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是订立遗嘱中最可靠的形式。
一个是保护老年人生活质量水平的扶养协议,一个是老年人决定财产归属的公证遗嘱,二者发生冲突,哪个效力更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即,如果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冲突,各自发生效力;如果二者冲突,那么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中抵触的部分无效。回到本案中,小杨手中的扶养协议约定了张雯丽和李冬的全部遗产归小杨所有,之后的遗嘱内容通篇与其冲突,则遗嘱全部无效,所有遗产由小杨继承。
社会关爱民生,法律关注民情。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鼓励大众照顾老年人群体,使其老有所养,晚年幸福的制度,法律应当保护签订协议的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保护被扶养的老人自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