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
2007年1月31日晚,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陪同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宴请公司独立董事竺素娥等人,从谈话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合同,金额达300亿元。一周之后的2007年2月8日,经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多轮谈判,双方就该项目的价格、数量、工期和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也正是中国证监会确认“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
2月12日下午,已从他人处知悉此事的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原主任陈玉兴致电罗高峰询问合同进展事宜,因罗高峰正忙,二人未能深谈。17时许,罗回电话给陈,在谈及公司近况时,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当晚,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与自己合作炒股的王向东,并下达2月13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月13日,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草签“安哥拉”框架协议。当日下午,罗在与陈玉兴通电话过程中,再次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随后,陈玉兴将从罗高峰处得来的信息告诉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2月14日,罗高峰到公司法务部询问合同标的、工期、施工分布等内容,之后将公司开协调会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再告知王向东,指令王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就在同一天,证监部门开始对杭萧钢构股价异动展开非正式调查。当天,听到消息的罗高峰立即更换了手机号码。
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认定,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1896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2007年12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结果
2008年2月2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37万元;被告人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37万元;被告人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后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二审维持原判。
“杭萧钢构案”被称为“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和“中国非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第一案”而倍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股民的密切关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杭萧钢构案”的三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彰显了我国法律对于证券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尽管内幕交易罪一向以调查取证难而著称,尤其是非内幕人员内幕交易案的调查取证更为困难,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为了追逐暴利,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人终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杭萧钢构案”的宣判对于其他仍存有侥幸心理,想以违背证券交易基本原则的手段追逐非法利益的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于那些与本案相关以及密切关注本案进展的广大股民来说,法院的判决无疑给了他们打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杭萧钢构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风向标和里程碑的意义。
撰稿:杜智君
编辑:侯学飞
法务: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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