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6日,段某和其朋友在张某经营的饭馆吃饭。因要酒与张某发生纠纷,段某就动手打了张某一巴掌。报警后,公安局经过调查,对段某处于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当天在医院治疗,确诊为右耳挫伤,耳鸣,右眼钝挫伤。于8月30日至9月7日住院治疗,花费2679.36元,医嘱为回家继续用药,张某在家中继续吃中药调理,花费医药费820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健康权,张某诉至法院。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被告段某辩称,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所诉请中的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虽然原告的健康权收到侵害,但原告诉请属实过高。
律师观点,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被告段某致伤原告张某的事实,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医药费以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计2474.36元,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以每天100元计算,住院8天,计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240元,以上赔偿款合计4314.36元,由被告段某予以赔偿。营养费应当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后续治疗费并赔偿饭馆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张某主张由被告段某赔偿医药费2474.36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张某的与健康权纠纷无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4314.36元(医药费2474.36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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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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