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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贩卖假口罩 定罪量刑有区别

  近日,哈尔滨一对夫妻销售“三无”口罩案迎来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贾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王某、贾某夫妻二人以每只2.5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33万只,他们在明知购进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情况下,以每只口罩3元或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973390元。经鉴定,两人销售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最终,二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在2021年江西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假口罩案中,被告人最终被以诈骗罪定罪。

  2020年3月,张某从他人处购买了1万只口罩打算进行倒卖。收到货后,张某所有口罩都只有一片白布,绒布质量也很差,有些地方几乎是透明的,根本无法使用。因没有办法退货,张某也不想这批假口罩砸在手里,于是就开始想方设法把口罩卖出去。钱某得知张某处有1万只口罩,主动联系张某,二人商议由钱某在微信群发布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和KN95口罩等信息,引人上钩后张某发货。

  2020年4月,姜某与钱某联系,提出想要购买KN95口罩。为骗取姜某信任,钱、张二人购买了真KN95口罩,覆盖在假口罩上,并拍摄了视频发给了姜某。姜某看过视频后信以为真,就支付了5万元的货款。姜某收到货后发现被骗,遂向警方报案。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都从事了卖三无口罩的行为,为什么罪名不同呢?

  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其行为违背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致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

  二者虽然在客观上会有一定的欺骗,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但欺骗的程度和目的即交易目的有很大区别。

  通常,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与交易行为,只是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法定或交易双方约定的标准,实质上是民事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因其涉案销售数额大、情节严重而危害到正常交易秩序,故而需通过刑罚予以规制。

  诈骗犯罪,行为人通常不具有真实的交易目的,即使以销售为手段,但也只是诱饵,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这一点可以通过卖方交付的货物,能不能实现买方交易的基本目的来判断。如果交付的货物价值远远低于约定的价值,或者对被害人毫无使用价值,则应认定不具有真实的交易目的,应属诈骗行为。

  第一起案件中,王、贾夫妻二人用一次性劳保口罩冒充防疫口罩,虽然有严重的瑕疵,但仍然有使用价值,而且两种口罩的价值差别也不大,所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第二起案集中,张某和钱某向被害人交付的口罩毫无使用价值,用一块几乎透明的布冒充价格较高的KN95口罩,还采取了以真盖假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因此构成诈骗罪。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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