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加大力度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大大减少。但不乏有部分犯罪分子仍然触碰法律的红线。拐卖方构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收买妇女、儿童的一方是否构成犯罪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1999年,43岁的张某以种地为生,系四川省农村的一名村民。父母英年早逝,家庭条件贫困,自己吃百家饭长大。四十好几的人了仍娶不到媳妇,张某常常为此发愁。
村民李某在与位张某谈话时,得知张某至今仍没有娶到媳妇,便对张某说自己可为他买个媳妇,二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商定要2000元钱左右。
后来,李某将一名广西籍妇女付女士卖给了张某。但付女士一直想回家,张某心软,没有办法,并没有阻碍付女士回家。付女士回家后就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是张某并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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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段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