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有人开始通过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获取非法利益。那么,为何“走私”?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已经日上三竿,黄大健刚从睡梦中醒来,下岗以来,他整天不是睡觉就是打牌,眼看老底将被吃空,他决心出门找份工作。
经人介绍,黄大健认识了李明,李明做外贸生意多年,现下正好缺人手运送货物。于是黄大健接受委托,在当地帮李明物色购买了一艘渔船,准备运送货物。同时,黄大健帮助李明雇佣了一名船长,再由船长雇佣了两名船员。
一个月后,李明告知黄大健去外地运送一批冻品,让其负责与船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并许诺给黄大健一定的报酬。同日,黄大健通知船长、船员前去外地运输该冻品。数天后,船长等三人驾驶装载有进口冻品的渔船返回目的地,抛锚等候黄大健指令,伺机偷卸。当天晚上,该船在抛锚海域被海警查获,现场查获冻品一批。经查,涉案渔船载有冻品共12.06吨,经鉴定,是产于巴西的冻牛肉,属来自疫区我国禁止进口的产品,货物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
两年后,黄大健被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大健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疫区冻牛肉运载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黄大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黄大健系受雇佣参与走私,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本案查获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疫区冻品共计12.06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最终,黄大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小冠说法
1、何为“走私”?
“走私”有两种含义:
(1)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
(2)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2、我国《刑法》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3、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同时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一是具有走私行为;
二是走私对象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三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4、本案量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撰写人: 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