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许不知道,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这种行为,可能会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非法买卖“两卡”现象,普遍存在于低学历、低收入人群中,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急于找兼职工作等原因,一不小心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陈某是某学校的大三学生,2021年暑假,他打算找份兼职减轻家里负担。可是疫情影响之下找兼职哪有那么容易,正当这个时候,他的同乡同学张某联系他,说有个快速挣钱的渠道:陈某只需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别人,每张卡便能拿到2000元。陈某隐隐觉得这是违法行为,但他还是禁不住这种快钱的诱惑,便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给了张某转卖。
公安机关查明,陈某销售的银行卡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涉诈骗金额3万元,进账流水300万元,诈骗团伙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电信诈骗逮捕。那么,只是售卡而没有实际参与电信诈骗的陈某构成犯罪吗?
其实,陈某的行为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帮信罪”的定义不难看出,是否构成此罪主要从“明知”、“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几个方面来判定。
一、如何认定“明知”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提供帮助”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三、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帮信罪”的行为人往往因为贪图蝇头小利、抱有侥幸心理而沦为犯罪的帮凶。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轻信“挣快钱”“小本高利”的兼职工作,对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等兼职要仔细甄别。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兼职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董振杰